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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負擔,保障醫療質量安全。《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《辦法》自2022年3月1日起
施行。
《管理辦法》共分為7章39條,分別從組織管理、互認規則、質量控制、支持保障、監督管理等方面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
各項要求進行了明確。
《管理辦法》劃分相關部門職責,明確醫療機構應遵循“以質量安全為底線,以質量控制為前提,以減輕患者負擔為導向,滿足診療
需求”的原則為依據,以就診醫生判斷為依據。按照“標準”原則,開展檢驗與檢驗結果的互認。同時明確了開展互認的基本要求。
提出了可以復查的具體情況,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的目的和需要。
《管理辦法》注意到,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設立檢驗檢測門診,醫學影像、放射治療專業人員或醫學檢驗、病理專業人員獨立就
診,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。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。檢驗、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質量評價合格的,醫療
機構應當標注相應的互認范圍和互認標志。如:“全國HR”、“京津冀HR”、“北京西城HR”等。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未通過
質量評價的檢驗和檢驗項目不予標注。
《管理辦法》強調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,對標有國家或地方互認標識的檢驗檢測結果進行互認。
患者提供的現有檢驗檢測結果符合互認條件、滿足診療需要的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檢驗檢測。由于病情變化,檢查結果
與患者臨床表現和疾病診斷不符,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要,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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